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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44   来源:    点击数:

一、目的

为维护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院工作人员中出现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全院所有工作人员

三、内容

(一)职业危害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伤害。

(二)医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三)各科室、部门应积极主动掌握工作环境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建立全有科室特色和针对性的防护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及时告知工作人员,让工作人员知晓职业危害的有关情况。

(五)各科室、部门应提供符合防治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六)加强工作人员对医疗环境中职业安全防护教育。上岗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个人防护、安全工作技术和方法岗前培训,各科室、部门不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七)医院为工作人员提供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及时发现潜在问题,让其享受到有关的保健服务。

(八)要求本人加强防护,增强自身防护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

(九)在发生职业安全防护事件时,应2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危害概况、发生时间、损伤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药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十)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事件的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害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已受损害的接触者可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疗,促进人员康复。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