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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02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总医院现金管理,提升医院资金效率,促进全体管理人员切实履职尽责,保证医院各项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正确实施。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总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个人劳务报酬。

(二)出差人员必须使用公务卡,非特殊情况不得预支现金。

(三)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院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二、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院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三、医院固定资产、药品、材料、车辆保险维修、办公用品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四、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掌握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未经银行批准,不准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顶库。

五、出差人凭发票、差旅费报销单及医院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院长批准后由出纳通过网银打卡不得支付现金。

六、到外地采购,其采购款项,必须由财务管理中心通过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到外地采购。

七、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借款单》,经财务审核,院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为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八、办妥的收付凭证,要及时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账面余额要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日清月结。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科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九、保管库存现金及现金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十、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