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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16   来源:    点击数:

一、全面清查一般在年终进行,由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组长负责组织,清查小组有财务管理中心、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药品器械设备管理中心等人员组成,对医院所有的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实。

二、局部清查由各财产管理科室根据管理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于各种贵重物品,每月应清查盘点一次。

三、清查前准备工作:

(一)会计人员在财产清查前,须将有关账簿登记齐全,结出余额,核对清楚,做到账簿记录正确、完整、及时。

(二)财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人员,须将截至清查日止的所有经济业务,办理好凭证手续,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余额,对所保管的各种财产物资,应整理、排列清楚,挂上标签,标明编号、品种、规格和结存数量,以便盘点核对。

(三)清查人员根据需要,准备好各种必要的计量器和有关清查用的登记表册。

四、对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须做到:

(一)盘点时实物保管人员须在场。

(二)要注意逐一盘点,不要遗漏或重复盘点。

(三)要注意实物质量是否完好,有无短缺、霉烂、变质等情况。

(四)对盘点的结果,如实记录,并由盘点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签章。

(五)查明盘点结果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确定盘盈或盘亏情况,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

五、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调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经济责任,依据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个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则列为其他支出。

六、财产管理人员对自己所保管的财产在数量和质量上负有重要责任。因财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而引起的财产短缺或损坏,年终考核时作出相应处理,按其性质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对财产管理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在年终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七、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