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完成调配的处方每日装订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第二条 处方保存期满后应及时销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
第三条 处方的销毁应先行登记,经科主任审核后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 处方销毁选择焚烧、化浆等直接毁形的方法进行销毁,不得以丢弃或作为废品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 销毁过程应有2人以上在场,确保处方完全销毁。
第六条 销毁后及时记录,并由销毁人和监督人签名。处方销毁记录保存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