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确保职工群众和患者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以促进医院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院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投诉、举报途径与渠道
(一)医院信访、投诉、举报电话,医院公共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部门、各科室意见簿(本)。
(二)建立院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三)投诉纠纷办公室为综合接待受理信访、投诉、举报协调科室,其他职能科室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二、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部门
(一)党建办公室:受理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方面的信访、投诉、举报;受理行政事务、管理、医德医风、职工劳动纪律等方面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医疗服务管理中心(医务科):受理医疗质量、医疗纠纷方面的信访投诉。
(三)医疗服务管理中心(护理部):受理护理质量、护理纠纷方面的信访投诉。
(四)医疗服务管理中心(院感办):受理院内感染方面的信访投诉。
(五)财务管理中心(含医保办):受理医疗收费记账,医疗物价方面的信访投诉;受理群众医疗保险方面的信访投诉。
(六)药品器械设备管理中心:受理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价格及药事管理方面的信访投诉。
(七)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后勤保障方面的信访投诉。
(八)党政办公室(综治组):受理医院治安、消费、安全保卫方面的信访投诉。
(九)各部门、各科室受理本部门和本科室范围内的信访投诉。
(十)其他应该受理的信访投诉问题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
三、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信访、投诉、举报者必须是本院职工或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及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三)信访、投诉、举报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述,由受理部门笔录,信访、投诉、举报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笔录。对信访、投诉、举报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信访、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一)各职能科室要建立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二)信访、投诉、举报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自己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处理,但必须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项当时不能答复需要调查的,应在7日内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三)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信访、投诉、举报,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四)信访、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主要的职能部门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事项的办理。
(五)在调查核实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时应有两人随行,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被调查人签名盖章。
(六)受理信访、投诉、举报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七)对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实行集体会审,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做出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保证质量。
(八)对需立案调查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向投诉者做出书面答复,对疑难、复杂的投诉事项最迟不能超过6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书面答复要写明以下内容: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九)对调解无效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告知投诉人按法律程序处理。
(十)信访、投诉、举报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十一)信访、投诉、举报处理完毕后,整理与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