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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18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师党办发〔2019〕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精心细致、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公务接待对象包括:上级、平级、对口援助的单位;邀请的调研考察、业务指导考察团(组);邀请的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人物、社会知名人士、统战人士及国内外各类代表团等因公来访人员。

第五条 公务接待地点包括:本地和外地。

第六条 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审批。办公室根据派出单位的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并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主要领导审批。涉密内容按保密工作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务接待住宿。根据上级差旅费及财务相关规定安排接待住房。公务接待住宿可在各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也可安排在其他饭店住宿。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邀请的投资考察、洽谈合作的商务考察团(组),以及邀请的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人物、社会知名人士、统战人士及国内外各类代表团等需要安排住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可依据上级差旅费及财务相关规定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工作餐应当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原则采用自助餐形式,注重节俭,以新疆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海鲜及任何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在师市范围内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按照《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规定》(新纪发〔2018〕11号)执行,除自治区规定的5种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饮酒。

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参照自治区规定执行,厅(局)级及以下的人员参加的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

第十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地(州、市)、县(市,区)陪同人员一般情况下为2—4人,只在本地辖区第一个活动现场迎候,在最后一个活动现场送行,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及彩旗,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恳请领导题词,一般不安排合影。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采取一事一报,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领导对电话通知记录的批示或邀请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