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师市总医院党委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政令畅通,现结合医共体工作实际,现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各单位、各团体组织要求逐级向总医院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
(一)重要工作
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医院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等。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5.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半年及年终工作总结。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干部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的重要信访或党员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4.初步判断已具备医疗事故基本要素的医疗事件和单位调解不成功的纠纷或投诉。
(三)重要事项
1.党员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党员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3.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四)重要活动
1.拟以单位名义举办或需要总医院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2.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3.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4.中央、自治区、兵团、师市和地方单位、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赴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
5.外请有关专家学者来院演讲、指导、教学、交流活动。
6.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单位所在地区1天以上(含1天)者。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
(一)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总医院党委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应向分管和主要领导适时汇报。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分管领导,同时在半小时内报告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等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实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三)重要事项的报告。涉及党员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按照兵团纪委监委最新规定要求,将有关情况向同级纪委报告。
(四)重要活动的报告。凡中央、自治区、兵团和地方单位、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到师市开展工作和活动,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以电话形式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向师市总医院报备,由师市总医院呈报卫健委和其他部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向师市总医院反馈情况;凡师市、兵团级以上领导和中央、国家部委办局领导到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需报送调研材料,必须经师市总医院党委审核批准后报送。
五、重大事项报告的纪律监督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总医院党委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二)建立工作机制。师市总医院党政办负责统筹全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四办六中心严格按照职能做好相关领域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医院党委、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领导班子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总医院纪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