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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48   来源:    点击数: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更改出生、参加工作和入党(团)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待遇、因病死亡或奖惩等事宜,可查阅干部档案。

二、干部子女、亲属入党(团)、参军、升学等政治审查,不得查阅干部档案,所需证明材料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予以提供;编写史料、地方志、人物传记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履历和自传材料。

三、除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上级和同级干部的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四、查阅干部档案,查阅单位须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以一般行政介绍信、调查材料介绍信等证明材料或工作证、身份证等为凭证查阅干部档案。

五、查阅干部档案时,不得喝水、吸烟、吃零食,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准拆散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画圈、批注、污损或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档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六、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要借出使用,须持《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说明理由,经主管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超期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七、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不得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

八、档案出库时,要先清点后付出,收回档案时要先清点后归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