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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50   来源:    点击数: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任免、调动或管理权限变动通知后,必须及时转递相关材料,并在干部档案名册上予以注销或调整。

二、转递干部档案,在确实弄清转往单位和地址后方可办理转递手续。要详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密封后以机密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以平信、挂号、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干部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卷,材料必须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干部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对个人自带的档案,档案部门有权拒绝接收。

五、对转出的干部档案,逾期一个月未见回执退回,要及时发函、发传真、电话催取,以防丢失。回执退回后,将其贴在转递通知单的存根上。

六、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要认真查找,确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七、凡转出的干部档案,要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入历年的干部档案转出名册,以便查找。

八、干部调动档案转递:凡经师市组织部门干部调配、任免部门确定调入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干部,由干部调配、任免部门在发调函或任免命令时,通知调出单位,按要求将干部档案转至调入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干部调配、任免部门在干部调入前需要进行调档审查的,且在审档后确定调入的,可将其档案直接转至调入单位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审档后确定不调入的,应将干部档案退回原单位。

九、转业干部档案转递:兵团军转办根据自治区军转办下达兵团的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审查接收转业干部的档案,在确定了指令性分配方案后,将转业干部档案直接转入接收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单位需了解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的,可按规定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

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仍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兵人发〔1997〕38号《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

十一、应届毕业生档案转递:应届毕业生到兵团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兵团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将毕业生档案转入接收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按照兵人发〔1998〕26号《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才资源开发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第四款规定执行。

十二、死亡干部档案转递:干部因病去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将干部《生平》归入死亡干部档案;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据此调整干部档案名册,五年后将死亡干部档案转入档案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