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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人才管理办法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8:51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援疆干部人才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8〕4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师市党委关于对口支援工作各项工作要求,结合师市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以下简称干部和人才),是指根据上级选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以下简称“师市总医院”)与支援单位达成帮扶协议选派或师市总医院邀请的帮扶(挂职)期限3个月及以上到师市总医院(图木舒克院区、喀什院区)工作的党政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方式

第三条 干部和人才对口支援工作期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单位与师市总医院共同管理,以师市总医院管理为主。师市总医院党政办牵头,党建办、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医疗服务管理中心、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干部和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师市总医院要把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干部和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为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与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跟踪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及时掌握干部和人才对口支援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思想动态。

第三章 选派与轮换

第六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的选派由师市总医院与已签订协议或确立对口支援帮扶关系的单位协商后提出选派干部和人才需求。选派的干部和人才应符合师市总医院发展实际,在政治上、思想上表现优异,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对口支援工作返回原工作单位的,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与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商定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鼓励表现优秀的干部和人才延长对口支援工作时间或调入师市总医院工作。延长工作时间或调入师市总医院工作的,经派出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组织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口支援期满返回的干部和人才,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派出单位负责安排。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到职后的职务任命,由师市总医院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任职通知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干部和人才在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师市总医院因工作需要提出平级调整职务的,征得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任职通知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在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原工作单位提出拟提拔任职的,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师市总医院意见后,办理有关手续,任职通知抄送师市总医院。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干部在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可累计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历,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专业技术干部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等考试,取得的成绩具有同等效力。原工作单位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对口支援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干部和人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前已被列入原工作单位后备干部名单的,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后备干部管理规定跟踪考察培养。原工作单位在集中考察研究后备干部人选名单时,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将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的工作业绩表现提供给原工作单位。

第五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到岗工作后,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部门应适时组织安排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角色。干部和人才在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和人才纳入当地干部和人才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 师市总医院和派出单位应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与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谈心谈话,一般由师市总医院和派出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到岗1周与对口支援科室充分沟通后,向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经师市总医院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的平时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实际进行,重点考核干部和人才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在岗率。

第十九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的年度考核,与师市总医院干部职工一同进行。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占师市总医院优秀等次比例,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考核材料由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汇总,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工作期满时,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师市总医院共同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期满考核材料由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汇总,考核情况抄送派出单位。对口支援工作期满考核情况作为返回后工作安排的重要依据,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待遇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干部和人才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享受师市总医院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南疆工作补贴(对口支援期限6个月以上),已在原单位享受相应津贴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或补差。师市总医院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给予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包括手术站台费、值班费、诊查费等在内适当数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对口支援期间,师市总医院后勤服务部门按照中级及以下2人一套宿舍、副高级及以上1人一套宿舍标准,按照勤俭节约原则,为其提供设备设施齐全(设备设施配置清单详见附表)的专家宿舍。专家住宿期间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由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各预充100元,后续费用自理;网费、物业费、暖气费以及房屋设施维修费用由师市总医院后勤服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干部和人才对口支援期间,师市总医院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干部和人才对口支援期间,师市总医院工会要积极关心关爱,参照师市总医院同等级别干部和人才进行适当节日慰问。

第二十五条 干部和人才对口支援期间,禁止驾车或租车用于通勤、外出等。师市总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干部和人才提供必要的通勤工具,满足干部和人才上下班通勤需求。

第二十六条 干部和人才按照相关审批程序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对口支援期限6个月的干部和人才可享受1次为期10天(不含路程假)的回乡探亲福利,服务期限每增加6个月增加10天探亲假,师市总医院按照差旅报销规定给予报销探亲期间的交通费,干部和人才探亲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师市总医院应每年组织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体检一次,按照本地区同级别干部和人才标准执行。对口支援期间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保险和有关规定办理,由师市总医院予以报销;在受援地以外地区治疗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干部和人才在对口支援工作期间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的,师市总医院在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决定及有关材料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干部和人才对口支援期间应遵守师市总医院各项工作纪律和其他纪律规定,服从医院管理。援疆专家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参与科室二线值班及专家门诊;住院及主治医师应积极参与科室一线值班。援疆医师执业资质授权参照原单位授权,结合师市总医院实际执行。

第三十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差、请假等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因探亲、休假或其他原因外出的,须经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患病、家属前来探亲等,应向师市总医院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对口支援期间违反党纪、政纪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确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统一抄送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协调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口支援干部和人才负责项目以及资金的检查、稽查和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师市总医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如与最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