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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07   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总医院管理队伍建设,促进全体管理人员切实履职尽责,保证医院各项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正确实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干部廉洁从政,维护医院经济权益,促进医疗、教学、科研的持续发展,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总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经济责任制度》的制定坚持“严格、透明、公平、效益、服务”的原则,明确总医院领导、各部门(科室)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科室)在经济工作中既能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杜绝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二、《经济责任制度》是加强总医院财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内各部门(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总医院纪检、内控(审计)及财务有权对各级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院长是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医院行使法人资格,对内全面领导和管理医院各项行政工作。

(一)院长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二)院长具有审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职权。

(三)负责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教育员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

(四)医院的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分配政策和重大经济项目、重要经济活动、大额经费支出等需严格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总院党发〔2021〕45号),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擅自决定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付。

(五)院长组织审定医院基建计划、设备购置计划、贷款计划和对外投资决策,对医院经济活动状况负责。

(六)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医院各项医改工作目标落实。

四、副院长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科室)的经济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经费的预算收支平衡负责。

(二)维护分管部门(科室)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三)分管副院长应对分管工作范围的重大经济事项严格按照《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师市财发〔2019〕32号)《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师办发〔2021〕25号)和《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医疗服务共同体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总院党发〔2021〕44号)执行,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项目和处置国有资产。

(四)遵守医院的财务规章制度,不得在医院规定的财务机构以外另设财务机构,办理财务事项。

五、总会计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协助总医院院长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

六、组织领导总医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参与医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分析和决策。

七、组织成本费用预测、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九、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领导人处理。

十、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领导人批准。

十一、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等,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十二、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十三、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十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坚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底线,恪尽职守,维护财经纪律。

十五、财务管理中心是总医院唯一的财务经办机构,对师市医共体成员单位的财经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

十六、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财务管理中心的工作全面负责。

十七、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协助总会计师制定医院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十八、按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批经济业务。

十九、组织医共体成员单位编制部门年度预(决)算,并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严格执行总医院审定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的调整须按程序批准。

二十、对医院年度财务决算、部门预(决)算编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十一、制定财务管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组织业务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二十二、组织财务检查,规范会计核算;组织资产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十三、各部门(科室)应遵守国家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将依法组织的收入纳入总医院统一核算,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十四、各部门(科室)不得在医院财务部门之外另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二十五、各部门(科室)应维护好本各部门(科室)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十六、各部门(科室)的重大经济事项严格按照总医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及《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项目。

二十七、各部门(科室)牵头做好分管财政资金项目和重大自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八、医疗服务管理中心除履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国家和总医院制定的有关科研、教学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对所签署的经济事项负责。

(三)医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十九、药品器械设备管理中心除履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对医院的医疗仪器设备、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强总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确保总医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会同有关部门(科室)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年度专用设备购置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四)医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十、后勤服务管理中心除履行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全院的房屋、家具、非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材料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强总医院非医疗设备管理,确保医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制定后勤管理(改革)方案。

(三)对总医院后勤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科室)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五)审核后勤服务实体内部收费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

(六)医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十一、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科室及人员给予表扬;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为总医院做出突出贡献者,总医院将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三十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三、对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三十四、对没有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者,医院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或履责不力给总医院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行政及经济责任。

三十五、各类经济事项相关领导人或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

(一)未完成重大经济事项的预定目标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各种荣誉的;

(四)不按规定或程序办事,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由于重大经济事项的不良操作产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六)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七)在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

(八)对重大经济事项长期失察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的;

(九)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十六、总医院各个管理岗位的根本职责是为病人服务、为一线医务人员服务。各类管理人员要牢记党的宗旨,真正树立为病人服务、为一线医务人员服务的意识;必须恪尽职守,勤政廉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十七、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减发或停发奖金和院内津贴、调整岗位、免去职务、行政处分、辞退等。

三十八、责任追究应当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和错误,作出处理决定。对相关人员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总医院相关会议上宣布。

三十九、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向总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总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对落实责任追究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本制度适用于总医院各类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事项,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医院经济活动的全过程;适用于总医院领导班子、各部门(科室)的各类管理人员。

四十一、本制度自2022年1月起施行。

四十二、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