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院财务工作,促进医共体财务人员切实履职尽责,保证医院各项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正确实施,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总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医疗体制改革要求,总医院设立总会计师, 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三、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总医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院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四、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院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院长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五、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院的下列工作:
(一)直接负责财务管理中心、收费处相关部门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指导总医院有关科室和医共体成员单位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
六、总会计师负责对财务管理中心的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七、总会计师协助院长,负责审核各成员单位会计核算,年终决算和绩效工资发放。
八、总会计师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管理医院经济活动,审批医院各项开支,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决策。参与新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物资采购、物价收费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研究制定。
九、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院长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总会计师组织本院的财务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十一、总会计师协助院长主管审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十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十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医院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十四、参与制订总医院中长期规划、年度运营计划等,提出筹资、融资计划,运营保障,效益分析等财务决策意见。
十五、协调联系卫健委、医保、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保持良好沟通,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对医院财经政策和制度。
十六、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十七、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总医院财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