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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20:01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不合格药品的范围:

(一)入库验收中出现验收不合格的药品。

(二)销后退回出现验收不合格的药品。

(三)药品所含成分及药品成分含量、药品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

(四)在库养护中出现不合格的药品(过期失效、裂片、破损、霉变)。

(五)国家公布质量不合格的药品或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

第二条 药库组长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一)入库验收中出现验收不合格的药品,由库管填写《药库接收(发现)/反馈问题记录单》并上交药学部主任,药库组长凭《药库接收(发现)/反馈问题记录单》将不合格药品放置不合格品区暂存代管,由采购员与供货单位联系退货。

(二)销后退回验收不合格药品,由验收员填写《药库接收(发现)/反馈问题记录单》交药学部确认后,药库组长将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建账、建卡。

(三)在库养护出现不合格药品,药库组长填写《药库接收(发现)/反馈问题记录单》交药学部主任确认后,将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建账、建卡,必要时发不合格药品停止发放通知召回药品。

(四)药库组长应及时收集国家公布的质量不合格的药品、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药品信息,检查在库药品,对不合格的在库药品上报主任,并将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建账、建卡,填写《药库接收(发现)/反馈问题记录单》。必要时发不合格药品停止发放通知召回药品。

第四条 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一)非质量问题的不合格药品由采购员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

(二)确认属于质量问题的不合格药品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应有明显标志。由药库组长按《药品报损、销毁管理制度》的规定报损、销毁。

第五条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必须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

第六条 药库组长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上报主任,记录资料应存档三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