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医院规章

首页 >> 医疗服务 >> 医院规章 >> 正文

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20:00   来源:    点击数:

为保证对药品库房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的储存、保养,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库保管员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识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

第二条 在库药品的存放应严格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堆放应留有一定的距离。

第三条 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第四条 药品摆放应实行分类摆放: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以及危险品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第五条 对近效期药品应按医院效期药品管理制度管理。

第六条 库管应全面负责在库药品的养护工作。对库存药品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科主任复查处理。

第七条 库管应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八条 发现质量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记录完整。

第九条 养护检查情况、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质量信息定时汇总、分析和上报。药品出库坚持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做到过期、失效、淘汰、霉变等不合格药品不出库,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 发现质量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区,有明显的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记录完整。

第十一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每月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加锁保管,双人管理,专账记录,做到账货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