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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58   来源:    点击数: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藏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为了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有效期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其特定的储藏条件,而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为加强药品效期管理,保证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药库应从源头上严格管理药品效期。药品应有计划地采购药品,以免积压或缺货采购原则上控制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对于3个月有效期内的药品,原则上不进入调剂药房。如有特殊需要,应由药库及时告知调剂药房,以便调剂药房做出相应处理意见。因药库工作疏忽造成的近效期药品流入导致药品过期,应由药库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条 药库药品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原则摆放、发放药品。在保证药品供应的前提下,加速周转,减少库存。

第三条 药房每月检查药品效期,填写药品效期监测检查记录表,报药库。出现有效期在3个月以内的药品,如因药房从未申报效期药品报表或管理不到位导致药品过期,由药房相关人员负责。

第四条 药库保管员每月检查库存药品效期,填写药品效期监测检查记录表,药库保管员汇总库房及药房近效期药品表情况报药库组长,以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药库组长结合使用情况加快内部调剂使用,并联系供货企业退货或更换,将处理结果报药学部负责人。

第六条 对科内可调剂使用的近效期药品,各调剂点之间应及时调拨,避免药品失效。

第七条 如调剂室、药品仓库出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需填写“不合格药品台账”,查明原因,报药学部药品质量管理小组,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做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