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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19:58   来源:    点击数:

为了规范药品召回行为,保障药品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 提高药事服务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药品召回是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问题、事件,或由于发生、发现、高度怀疑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导致影响质量时,应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必须召回药品

(一)调剂、发放错误。

(二)有证据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三)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或要求召回的药品。

(五)临床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按有关规定应召回的。

(六)已过失效期的药品。

(七)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回的药品。

第三条 医院药品召回处置流程

(一)启动药品召回流程

1.接到上级部门的药品召回通知或国家通报的问题药品,药学部立刻通过电话或工作群通知各科室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将该药品从各病区和药房退回药库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2.临床科室发现所用药品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后,应及时与药学部联系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临床药学室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怀疑与药品关联的,药学部封存并暂停使用该药品,并报告主管领导。

3.如系药品质量问题,使用部门应及时与药学部联系,药学部封存并暂停使用该药品,由药库通知配送公司,联系退药事宜,必要时报院领导及药监部门。

(二)药品召回按其紧急程度分为两级

1.一级召回:24小时内召回药库(药房)。查找处方、病历,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服用并取回药品。本方法仅限于继续使用这种药品将对患者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药品召回。

2.二级召回:一周内召回药库(药房)。当发现药品缺陷,但这种缺陷药品使用后不会对患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可采用二级召回方式。

(三)召回药品并填报药品召回记录,专人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药库管理员可根据不同情况上报科室、质量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时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部门、生产商或供应商联系,按程序处理药品。

(四)药库、质量管理部门对召回药品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

第四条 药品召回的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完善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制度及相关制度,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药品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对药品安全使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并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药学部负责药品召回中相关报告程序落实及药品召回的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