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医院规章

首页 >> 医疗服务 >> 医院规章 >> 正文

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发布:2025年03月22日 20:00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验收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药品知识、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内容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药品验收应在专门的场所进行,验收完毕后应尽量恢复原状。特殊、贵重药品验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验收销后退回药品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药检部门检验。

第三条 验收药品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验收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第四条 收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五条 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第六条 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七条 验收冷链药品,应查看是否符合冷链运输管理要求,并留取冷链运输单。

第八条 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上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九条 验收药品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票据不齐全药品不得验收(遇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除外)。票据齐全,经验收发现质量凭证可疑及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拒绝入库,并将验收情况报科主任和供货单位联系进行处理,必要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